1.东光县景点

2.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3.河北吴桥树头孙庄村基本情况 ----丁海峰 作

4.沧州市禁放烟花爆竹是哪一条

东光县景点

沧州市吴桥县天气预警_沧州市吴桥县天气

东光县景点有东光铁佛寺、马致远纪念馆、二郎岗永清观、东光元曲文化公园、河沟遗址等。东光县,位于华北平原冀东南部,地处黑龙港流域下游,沧州市南部。

南邻吴桥县,两县城相距32千米;北与南皮县毗连,两县城相距20千米;西与阜城县以南运河为界,两县城相距33千米;西南与景县接壤;西北与泊头市接壤;东隔漳卫新河与山东省宁津县相望。

东光县地势平坦,倾斜缓慢,西南高东北低,高程14.5~9米,波降1/10000~1/12000,主要由缓岗、洼地、二坡地、沙丘等组成。

东光县属暖温带半温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势地貌对气候的影响甚微,总的气候特征为: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温度适中,雨热同期。年降水分布不均,具有春旱、夏涝、秋吊的特点。旱、涝、风、雹、连阴雨、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繁。

东光县大地构造,属古生代中后期抬升成陆地的华北地台。地质结构位于中生代和近生代以来的新华夏系北东向断裂的结构,属于华北沉降带中的黄骅凹陷区。从局部构造来讲,处在沧县隆起和埕宁隆起之间。

总体说来,震旦亚界和古生界岩层发育比较齐全,厚度巨大。下第三系厚度很小,县境均为巨厚的第四系地层覆盖,无露头。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海兴县县级人民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第八条 市、县、乡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制定。

河北吴桥树头孙庄村基本情况 ----丁海峰 作

树头孙庄村基本情况

丁海峰? 2019.01.23

树头孙庄位于于集公社驻地东偏南3公里。地势高上平坦。全村681人, 均为汉族。耕地面积1901亩。为树头孙庄大队驻地。

据查,明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孙氏由山东即墨县迁此,在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槐树下定居,故取村名“树头孙庄”,后俗称孙庄。1981年地名普查时,因县内有同名村庄,决定恢复原名树头孙庄。

——引自1983版《吴桥县志》

地里河流。树头孙庄,经度116.56,纬度37.68(数据来自谷歌卫星地图),位于河北省吴桥县桑园镇东北方向,路线距离约22公里,直线距离约15公里,距离于集镇约3公里。南吴路(村里称家北公路)在村北200米呈东西走向,与村内富民路、小康路、兴业路呈丁字连接。耕地面积约1900亩,村落建设用地面积298亩(2018数据),沟渠池塘面积约250亩。北临张庄,东临五道李,南邻东焦庄,西邻北丁庄。大湾与上游通过丁庄、道王的水道与沙河河流联通,绕村南部,向东而去。

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夏季(6-9月份)降雨较为集中,春季多风,秋季干燥,冬季有雪。夏季最高体感气温有34-36摄氏度,冬季最低体感气温有零下13-15摄氏度。1980年代,平均气温更低些。

物候。1)村落种植树种主要有杨树、柳树、榆树、椿树、梧桐树、绒花树(合欢)、杜梨树、紫槐、刺槐、国槐、茴香蹲等。2)经济树种有苹果树、桃树、枣树、石榴树、葡萄、梨树、杏树等。大宗农作物主要有玉米、小麦、棉花、红薯,小宗作物有绿豆、红豆、辣椒、花生、小米、黍米(黄米)、蓖麻、芝麻、高粱等。3)蔬菜瓜果主要有大、西红柿、南瓜、吊瓜、黄瓜、长豆角、甜瓜、西葫芦、茄子、葫芦、瓠子、丝瓜、青椒、脆瓜、骚瓜、萝卜、胡萝卜、菠菜、生菜、油麦菜、香菜、芹菜、茴香菜、扁豆、芸豆、红苋菜、韭菜、冬瓜、西瓜等。4)野生动物有野兔、布谷鸟、麻雀、猫头鹰、水鸭、水蛇(红鸡脖子)、田鼠、家鼠、青蛙、蟾蜍、黄鼬(黄鼠狼,2000年后消失)、山狸子(狸猫,2000年后消失)燕巴呼(蝙蝠)、家燕等。5)养殖类动物有鸡、鸭、鹅、猪、牛、羊、马、驴、骡子、鸽子、兔子等。6)家庭宠物有狗、猫。7)昆虫有蝼蛄、地老虎(地蚕)、蚊子、苍蝇、蜈蚣、蚰蜒、蜘蛛、盲蝽橡、棉铃虫、蛸蛸(知了)、羊坠号(臭椿树上的害虫)、跳蚤、绿豆蝇、马蜂、蛐蛐、臭大鸡(臭虫)、蚂蚱、螳螂、瓢虫等。8)野生鱼类有鲫鱼、鲤鱼、草鱼、鲢鱼、狗鱼(黑鱼)、鲶鱼、泥鳅、黄鳝、嘎鱼等。9)野草主要有芦苇、蒲草、狗尾草、婆婆丁(蒲公英)、花窝单(地锦草)、茄叶愁、灰菜、马子菜(马齿苋)、苦菜、牛筋草、荠菜、灰泡泡、野枸杞、麦蒿、蒺藜等。

土壤。树头孙位于黄淮平原中东部,属古黄河冲击平原地区,土质属沙性,松软透气,总体适合农作物生长,但也不易保墒保肥,一旦遇到干旱天气,农作物受灾减产。

生产力。种植业涉及的生产环节主要有灌溉、耕播、收摘、初加工。1995年以前以体力农业为主,机械农业为辅。1996至2018年,机械农业占比逐年增加。生产力不断进步带来生产生活方式的重大转变,从种植农业上解放了大量劳动力人口。

经济。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产业以种植业为主,农产品初加工和小作坊工业为辅,村内少量商业和养殖业,村人商业活动主要依赖集镇。2010年后,网络电商的兴起逐渐改变了村里人的购物方式和消费观念。

1980年至2018年,树头孙庄的人们,就是在这样的物理空间和物质条件下完成各项人文风俗和生产生活活动的。一切社会意识都有它的物质基础条件,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沧州市禁放烟花爆竹是哪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海兴县县级人民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第八条 市、县、乡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